法律上没有法定地址的称谓,使用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 婚姻登记、 失踪、 继承开始、 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 审判管辖、书状送达、 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 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你所称的法定地址应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地址,即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对法人而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