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老师公开自主招收暑假补习班的学生,这是合法的吗?
教育局最新《关于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定》 关于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以下八种违规补课行为。 1.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的; 2.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的; 3.教师对中小学生收取费用补课的; 4.组织、动员学生到校外场所补课,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补课班的; 5.教师接受个人、单位(部门)聘请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6.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的; 7.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8.教育系统各单位及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收中小学生或提供办学场所,组织、参与中小学生补课的。 第三条 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中学教师本人及工资关系调转到位于乡镇的市直属缺编学校;小学教师三年内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 在一年内,凡发生教师违规补课的单位,查实一人次的,对学校校长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累计查实两人次的,取消学校校长评选先进资格及竞聘本职级及以上职务资格;累计查实三人次以上的,给予撤销校长职务处分。学校组织学生在校补课或为补课人员提供场所,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负有管理不当、工作失职的责任,予以撤销职务处分。 第五条 凡违反规定违规补课或出现违规补课现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即当年该单位不准评选先进,不准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条 学校按本规定自己查处的违规补课问题,不再追究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面向中小学扩大范围招生、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按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规收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牡丹江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省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牡丹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