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关于举报人权利的宪法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仅规定了公民的举报和检举权利,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且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即不得被压制、报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以及该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罪,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适用于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可以接受举报的主要机关之一,有权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职务犯罪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举报人和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以更为详尽的条文,对如何保护举报人做出了规定。该规定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列举了七条措施: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其次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的保护措施。根据《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报复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论处。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五十条的篇幅,建立了更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第四十二条)尤为严格,规定了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若你因检举儿被打击报复,就可以就因举报而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的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予以查实处理,如果对方打击报报复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以涉嫌打击报复罪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向你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的举报权利。
复旦生命学院为您解答,希望您能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