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为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