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 认定范围
1、 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4) 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超过100万无元;(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以上);
5)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 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7) “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 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申请时限
1)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
2)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3) 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
4)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 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即在取消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6) 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后申请。
二、 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税科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填写后交办税科受理,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4)法定代表人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税人的会计证,办税员证(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或租用的,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附租凭合同协议;如不是本企业股东人员签约,应附委托证明。
6)固定资产目录;
7)除生产性企业外,商业流通企业的纳税人办理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机关核对;
8)如暂认定到期,暂认定期间属跨年度,要申请正式认定的,应附两个年度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及暂认定批复书复印。不是跨年度的附近期增值税申报表和近期会计报表一份。
9)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
10)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1)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都要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