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没有新的商品房两年以后才能报停采暖费这个规定?????
根据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文件(2008)27号文件中,《天津市2007—2008年采暖期供热计量试验收费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手册》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现行的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就可以申请停热了,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费30%的标准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