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相当于县,盟相当于专区。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创立。
1、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配戚搜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
旗分两类: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共61旗。
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 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2、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仔脊叛逆行为。
扩展资料
盟旗制度的意义
1、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培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
2、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3、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该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盟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