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中秋节、国庆节加班工资计算办法,本市用人单位在9月27日、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加班工资无约定的按职工应得工资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具体安排为:“中秋节:9月27日放假,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其中,9月27日(星期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用人单位在9月27日、10月1日、2日和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针对容易出现争议的加班工资基数问题,市人力社保局也进行了明确。据介绍,“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