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经济金融活动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着诸多职能,概 括来说,有如下几点:(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这是专门为 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 结算账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
证券公司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账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 服务。(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 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 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 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账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账 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 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 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4)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 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 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 益。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 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 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 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 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它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 能。(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除了上述六项业 务外,还有一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 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