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工作是如何安排工作的

2020-10-28 综合 979阅读
您好!关于随军家属安排工作的问题,各军区、个军分区并不完全一样。这里以台州军分区的规定为例发布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 考核与招聘安置。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
(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免费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自主创业安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每年9月底前,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就业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近期个人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初审。驻台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军分区系统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汇总,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复核。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对台州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汇总上报的安置需求计划进行复核并认定。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安置计划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 落实安置任务。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 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互通机制。军分区系统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检查督导机制。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激励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驻台部队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驻台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同级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四)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和最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五)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七)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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