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配套实力的领空安全都是空谈,1959年之前中国也是享有领空安全的,但是由于军事实力限制,很做逗陆难进行保护。
早在1919年,国际上就明确了领空权这个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缔结,1922年7月11日开始生效,简称《巴黎航空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纯顷法的条约。该约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同时,缔约国承允对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的自由(第2条)。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遵循了《巴黎航空公约》这一原则,重申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指败的规定。由于当时“外层空间”的概念尚未出现,有些国际法学家根据罗马法所谓“土地的上空应归土地的所有者”的原则,对上述两公约的“完全的、排他的”这一用语理解为“无限高度”,认为一国对其领空的主权范围向上是无限制的。但是随着人造卫星的上天,外层空间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关于国家的空中主权(即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这一法律原同,已日益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见外层空间)。
主权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