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定的保密条款是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指《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无偿义务,仅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中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对价,比如保密费,所以这一义务应是无偿的。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既然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我们认为既可以是有偿的,即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另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也可以是无偿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两者相比较而言,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违反可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约定义务则只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