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暂时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种忘带《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只是属于“没带证”,而不是“无证”,因此也就不属于“无证驾驶”,交警部门也不会拘留当事人,只会暂时扣车
“未携带”不等同于“无证”,但两者同属交通违法行为,只是处罚力度不同
一、根据驾驶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未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二、无证驾驶处罚: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规定: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以上材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