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加盖发布单位公章的《户外广告样件》(一式2份);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盖公章);
5、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7、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8、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扩展资料: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