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其负责人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颁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提交依法终止证明:机关提交编委的注销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注销证明;企业单位提交工商局的注销证明;社团提交民政部的注销证明;其他机构提交国家认可的批准机关的注销文件;
(2)交回原颁发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IC卡;
(3)代码管理部门废置该单位的全国统一代码,并为其开具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或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
(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标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办理时限:3个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