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洪塘中心小学教师是否有住房补贴?

2022-08-06 综合 180阅读
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以下简称《省方案》)和《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
一、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为1998年12月31日(在册)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五条 住房补贴采用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及1994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工龄住房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办法,由所在单位计发。
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各自职级计发,但夫妻双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双方职级不同,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补贴差额,由职级高的一方单位予以补贴。
职工夫妻双方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各自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经协商,允许一方可多承担住房补贴,但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双方住房补贴计算总和。
因本人及配偶将分配承租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或已以直系亲属、他人名义购买房改房,而造成本人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其住房补贴由该直系亲属或他人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市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现住房地段系数、成新调整系数、1994年前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住房补贴平均价格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每平方米每的工龄补贴额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工龄折扣率0.6%的乘积计算。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为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规定的标准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
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即“双控”)的,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列入住房补贴对象。
四、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不高于76%。
五、现住房地段系数为:一类地段90%,二类地段95%,三类地段100%,四类地段105%,五类地段110%。现住房成新折扣数为每年1%,成新自竣工当年计算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调整系数为2%。
第七条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一、对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职级低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职级低一方补贴额
二、对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职级低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现住房地段系数×(1+现住房折旧年限×1%)×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1+2%)
2、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现住房地段系数×(1+现住房折旧年限×1%)×顶层无阁楼的顶层住房(1+2%)-职级低一方补贴额。
三、凡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是:
无房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住房未达标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四、新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工资(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计算口径测定,每年按实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一次)和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乘积确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为20%(不包括已实行的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补贴比例的变化,作出调整。
第九条 凡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落实政策私房、不可出售的宗教产权住房和军产住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已承租可出售公房的职工,其已承租公房面积作为住房补贴的面积计算依据。
凡符合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退出现住房作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条 离婚前确认为非无房职工,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原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第七条规定申领差额住房补贴,再婚的,另一方是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继续可按第七条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的,可相应增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新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市方案》规定, 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工龄,结合单位住房资金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职代会(工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根据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及职工住房条件,列出补贴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对离休干部、特殊贡献人员、无房户应予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职工异地调入市区工作的,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按《市方案》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 镇海、北仑、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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