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从事其他货物运输经营项目,提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已委托区交通运输局受理)批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此许可证流程附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附:
(一)申请条件
1.车辆基本条件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专用运输车辆条件
(1)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
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驾驶人员条件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
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三)审查岗位: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二)时限:2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根据审定人员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发并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