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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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一、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节能减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重点、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完善政策法律为保障,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增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逐步形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扩大资源开发能力,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有效增加能源供给。
2、坚持发展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制定节能减排规划,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能源有序开发和合理配置。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4、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体系,为节能减排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3.07吨标煤下降到2.55吨标煤以下,降低17%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中化学需氧量努力控制在8.5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14.6万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07立方米下降到230立方米,降低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5%,全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初步建立起节能减排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构建节能减排型的产业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
按照“调高调优调轻”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源头上降低能源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突出抓好有色、建材、钢铁、化工、电力、煤炭等六大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6户重点企业,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41.7万吨标煤的目标任务。我省确定的24户高载能企业和西宁市、海东、海西等三个重点地区和30户重点企业,是当前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对象。要坚持管住增量、调整存量,推进扶优限劣,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效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同时,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引进项目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产业转移严防污染转移。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3.44吨标煤/万元,到2010年达到3.03吨标煤/万元,下降12%。
(五)以强化污水处理为重点,切实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
大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实施城市排水监管制度。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和排水管网“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建设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力争使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西宁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十一五”期间,全省增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7.75万吨/日。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污水再生利用,不断加大污水再生利用率。2007年底前配套完成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对冶炼、化工、印染、酿造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同时加快全省县城和一些重点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环卫设施建设,确保垃圾处理达标运行。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六)以电厂脱硫为重点,加快老机组关停和脱硫设施技术改造,切实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按照国家确定的“十一五”期间我省关停桥电股份公司2台5万千瓦、西部矿业锡铁山分公司3台0.6万千瓦和西海热电厂2台1.2万千瓦机组,共装机总容量14.2万千瓦的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加快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建设,完成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4台12.5万千瓦机组脱硫。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运行测试。同时加强非电行业脱硫技术改造工作。注重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钢铁、硅铁、水泥、有色金属和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稳定达标排放。从2007年起,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七)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率,促进农田水利灌溉节水
强化工业节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促进工业增长与水资源的协调发展。围绕我省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我省工业规划与布局,引进先进的节水型工艺、技术、设备,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新工艺,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利用高新技术提高循环水利用能力,加大节水减污力度,新建一批节水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严格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荐使用节水型技术和节水设备,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控制工业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水质,提高污水回收二次利用率,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到2010年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系数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0.40;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较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65%。城市(镇)供水管网漏失率较2005年下降4个百分点,控制在12%以内。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较2005年增加10个百分点,达到60%。
(八)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研究制定全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2007年全省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的执行率达到65%以上,2008年达到80%以上。大力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全省其他设市城市和州、地、县政府所在地分别于2008年年底和2010年底起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和粘土实心砖。到2010年全省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60%。到2010年城镇规划区内十二层以下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100%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力推行绿色照明和太阳能、地热能综合采暖工程。2007年建筑工程中使用节水型产品和安装计量装置达到30%,并逐年提高。“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城镇推行以供热计量收费为核心的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九)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老旧铁路机车、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消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完善公务车辆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继续积极推进压缩天然气(CNG)替代汽油工作。
(十)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住宅”、“绿色酒店”、“绿色写字楼”等活动,禁止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浪费能源的各种形象工程。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机具,推广省柴节煤灶,鼓励以电代柴。重点在西宁、海东等农业区推广省柴节煤灶20万户。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建设“一池三改”能源生态模式户20万户,“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户2万户,农村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60%。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安装或更换节能型灯具、空调和办公设备,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三、培育节能减排型产业体系
(十三)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行业规划指导,按照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立足节约能源推动产业发展,通过产业升级促进能源节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等手段,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带动力强、对产业升级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四)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确定的发展思路,依托盐湖、油气、有色、非金属等矿产资源,以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积极延伸和扩展“油气—盐化工”产业链、“煤—焦—盐化工”产业链、“煤化工-盐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天然气—盐化工”产业链和“铁矿—焦炭—钢铁”循环经济产业链。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规政策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其他相关节能减排、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加快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中信国安西台吉乃尔盐湖钾锂硼资源开发和青海碱业年产30万吨氯化钙等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达标达产。继续抓好青海盐湖综合利用二期、有机硅、联二脲、镁盐等一批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以延伸产业链和“补链”项目为重点,筛选1,4-丁二醇、聚苯硫醚等100多个项目,做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确保试验区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
(十五)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限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列入目录中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州、地、市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结合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低技术水平的小水泥、小硅铁等进行关、停、并、转。杜绝36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及自焙电解槽电解铝的生产,优先发展1.25万千伏安以上铁合金矿热炉,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提高新型干法水泥和回转窑生产能力的比例。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行为的企业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或予以关闭。“十一五”期间,限期搬迁改造西宁城北福利铁合金厂、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工业企业。
(十六)优化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新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推进太阳能、电能、地热、沼气等资源的研发,开展风能利用发电技术研究、光伏电源新材料研究、生物质能等其它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研究。做好太阳能光伏并网系统示范及推广工作,积极参与大型风力发电场建设。推广太阳灶、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房和节柴灶,在无电区进行光伏电站建设,推广太阳能户用小电源。通过项目的研究、推广与示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高新能源综合利用能力。“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光伏电站472座,光伏或风光互补电站及部分户用光伏电源总装机容量约9481千瓦。积极推进风力发电,选择合适的地区建设5万千瓦风电项目。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全省农牧区村级通电问题,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迈上新台阶。
四、建立节能减排科技支撑体系
(十七)加强节能技术开发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投入,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安排节能减排研发和推广项目,设立资源开发、节能降耗及新能源等节能减排利用技术专项,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积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及资源综合利用、新兴产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等资源消耗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推广应用国家有关节能产品标准。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围绕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脱硫装置改造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加大实施力度,争取国家的支持。做好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炉尾气综合利用、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废水净化处理及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海北州1.5万吨堆存铬渣治理、西宁市56.2万吨历史遗存铬渣治理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五、构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
(十九)加强规划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
按照《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2000吨标煤(或年新增用电16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并实行合理用能审核,未进行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关。
(二十一)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二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节能监督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和污染源的监管,增加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产品能耗标识、建筑物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做好2007年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和能效测评工作。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二十三)落实相关财税和价格政策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落实好废旧物资回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建筑节能和节能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具体措施。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水价管理。积极推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制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使排污费超过污染治理成本。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价格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促进节约用水。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
逐年增加年度节能改造和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将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拓宽节能减排投融资渠道
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七、健全节能减排保障制度
(二十六)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县和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二十七)实施节能减排公报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能源和污染领域的统计力量,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报表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查找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地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按照国家的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积极开展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把节能减排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奖励制度
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惩办法,并根据年度跟踪和考核结果,对节能减排工作突出和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浪费能源、能耗指标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和未按期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浪费能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测预测,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制定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审核、上报争取国家资金的重大项目;省经委负责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工作机制,并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节能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三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
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以省节能监测(监察)中心为依托,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体系建设、监察能力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提高和完善节能监测能力和装备水平,开展工业企业能耗情况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加快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步伐,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基本扭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和基层环境统计能力薄弱的局面,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打好基础。
(三十一)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和节能减排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节能减排当前的严峻形势和今后深远的意义,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教育、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节能减排培训,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