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有哪些公司取得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2020-08-31 综合 46阅读
1.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2.按照法规要求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思路只能如此!而且实际上建筑垃圾的管理也是这样操作的
治理建筑垃圾应该把握总的原则,即关口前移,抓源头管理,教育、处罚、救济相结合。
对乱倒建筑垃圾的监管,执法部门还需跳出“倾倒违法行为存在”这一范畴,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和消纳处置三个环节入手,强化源头管理、过程监管和疏导途径三方面的力度。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机率。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单位、个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居民守法及维护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小区环境的观念,形成全民监督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有力局面,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居民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发生。提高建设单位守法意识,在工程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实施。
2、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1)规范建设垃圾处置核准。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通过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以及运输车辆条件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抄告执法部门,以便于执法部门进行介入监管。(2)加强对产生建筑垃圾工地的施工的管理。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条件具备上的审核,并不定期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具备条件进行抽查。
3、充分加强与社区、物业在小区居民房屋装修方面的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合力,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由于社区具有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房屋装修方面的房地产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等职能,在没有物业部门的居民区,应该依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协助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在具有物业的居民小区,由于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押金和建筑垃圾清运费,因此,要加强与物业合作,同时也要对物业在处置建筑垃圾方面进行监管。#p#分页标题#e#
(二)执法部门介入,加强过程管理。
1、执法部门对核准事项进行监督,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处置,对是否按照核准事项要求实施运输活动进行监督。
2、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将处罚、教育与救济相结合。在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让违法当事人将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完毕。因为对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要让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教育当事人树立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的意识。因此,所谓的加大处罚力度,是指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要责令违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以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3、引进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在经常有乱倒建筑垃圾的地方安装监控设备。由于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所具有的特性,执法部门无法通过专门安排人力加班蹲点采取“守株待兔”式的方式进行治理,这种方式不仅成本极高,而且无法保证取得好的效果。但由于违法当事人在意识上倾向于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已有建筑垃圾堆放的场地上,因此,执法部门有必要引进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在建筑垃圾堆放集中场所附近设置安装监控设备,以更高效地发现、查处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疏导途径。
1、统一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对建筑垃圾实行集中堆放,综合利用。
2、在没有物业的小区内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站,运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由具有条件和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在建立物业管理部门的小区,物业部门必须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指定地点用于业主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履行好物业与装修户之间的协议内容所规定的职责。
3、与民方便,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虽然建筑垃圾的就近随意倾倒是居民贪图方便的不良习惯使然,但这也确实暴露了小区设施建设方面的不完善。目前,许多小区没有设置相应的临时堆放点,老城区也没有专门的建筑垃圾中转站,方便居民根本无从谈及。
4、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乱倒建筑垃圾进行处罚时,要科学界定违法行为主体。
执法部门必须重视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以免引起行政复议和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主要是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判断。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
1、对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其所进行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作业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该建设施工单位。
2、对于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在认定违法主体时,应视建筑施工单位与代理运输清理任务的代理人两者各自的行为而定。运输清理的个人作为代理人是否按照其与建设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代理关系、内容要求进行。这种代理关系即形成代理权限范围代理人如果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依法进行活动,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违法作业,即违法建设施工单位的要求和“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规定,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清运地点,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否则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综上所述,治理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关口前移,抓源头管理,教育、处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群体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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