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已调整了兑换标准。
据了解,新《办法》将原来“票面残缺不超过1/5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及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标准”修改为“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
为了杜绝不法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新《办法》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只能兑换半额。”
同时,新《办法》将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