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与网络覆盖的论文

2022-08-15 科技 44阅读
摘取部分:

众所周知,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整个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所在,离开了基础设施的顺利构建,行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对移动通信产业而言,基站建设的顺利实施是保障整个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是,目前基站建设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①信号质量投诉和基站建设投诉并存。一方面,客户会向移动运营商投诉某区域网络覆盖不好、信号质量差,要求进行网络覆盖;另一方面,当移动运营商在被投诉区域进行基站建设时,又会遭到当地群众反对基站建设的投诉。这使得移动运营商的基站建设处在公众既有需要又反对建设的尴尬境地。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违规乱建”投诉并存。基站作为支撑移动通信服务提供的基础设施,是创建信息化社会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目前却因相关法律条例的冲突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经常被指责投诉为“违规乱建”,甚至被迫停建或拆除。这使得移动运营商的基站建设处于既要推进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又遭遇“违规乱建”投诉的尴尬局面。基站建设之惑(一)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目前,与基站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直接导致基站建设合法性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加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基站建设是应事先通知业主还是要征得业主同意的条款相互冲突,使移动运营商与业主各执一词,难以协调。(二)缺乏清晰的报建流程虽然我国电信条例原则上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在履行通知及支付使用费责任后即可在民用建筑上附设基站,但对于基站从选址到维护的整个过程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基站建设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合法许可证或认定文书。由于缺乏清晰的报建流程,移动运营商在为基站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时往往无从下手。(三)媒体热衷负面宣传公众对基站的了解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而媒体的负面宣传对公众意识起到了很大的误导作用。我国卫生部颁发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标准为容许磁场功率密度小于10微瓦/平方厘米。电磁场强度在此标准时属于“安全区”,在该电磁波强度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而我国移动基站辐射的强度为8微瓦/平方厘米,属于一级标准,因此对人体是无害的。显然,媒体热衷报道电磁辐射引起人体种种疾病的舆论宣传,致使公众认为基站辐射是很危险的,从而对基站建设产生抵触情绪。
(四)公众抵制情绪高涨不少居民对基站辐射强度、辐射范围及辐射的影响等方面缺乏科学的认识,而媒体的负面宣传使得居民非常担心基站的辐射会对老人和小孩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居民成群结队堵在基站施工现场、给政府热线打电话投诉、到物业公司闹事等一系列公众抵制基站建设的事件。几点建议针对基站建设中出现的难题与困惑,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一)完善法规条例,保障基站的合法地位基站建设对移动通信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当前的趋势看,基站将成为继公厕、垃圾站、配电房之后的又一个公共设施。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在经济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基站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突现。因此,将基站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的迫切性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却存在着冲突,导致基站建设的合法性无法保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但基站尚没有出现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清单上,形成了基站建设得不到城市建设承认的尴尬局面。笔者针对条例之间关于基站建设冲突的问题提出以下两步解决法:第一步: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基站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保障基站建设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解决各部门之间在基站建设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步:解决基站在建设法规上的可操作性问题。《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8月15号)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对基站建设而言,达成所有人一致同意的书面协议的可操作性很低,可选派居民代表或居委会出面签订协议来解决此难题,提高基站建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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