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如下:
(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
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
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
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
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
扩展资料:
法学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人们改造自然的科学。
它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及技术两大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法所调整的范围和方法。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环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从而促进了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引进科学技术的物质成果和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调整机制并提高了法律的调整效果。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随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死亡学说提出了异议。
另一方面,法调整自然科学技术的活动,并对其起促进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来组织科学技术活动,如设置科学技术的领导机构、编制科研计划等;其次,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从而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再次,法律可以把有关生产操作、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规范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为人们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法可以确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和法把科学技术的成果用于不同的目的,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如原子能既可用来开发自然资源,造福于人类;又可用来制造进行侵略战争的杀人武器,威胁人类和平。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一般都把为人类造福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宗旨。当然,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也很明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自然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它主要研究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规律来改造自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与自然科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