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如果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年份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由此可见,假如你们变更地址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没有增加,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有增加,你公司应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