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足球业余运动员注册条件

2022-04-17 综合 619阅读
  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业余训练工作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全面掌握和整合全市青少年体育人才资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少年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高质量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有效保障各项青少年竞技系列竞赛的顺利进行,实现青少年运动员的科学选材、系统训练与注册、流动管理和竞赛有机结合,使其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是本市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北京市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竞技系列比赛的代表资格、确定运动员训练单位和输送归属、保证运动员科学选材、系统训练、合法有序流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流动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北京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本市青少年运动员(足球项目运动员除外)的注册、流动的管理及竞赛资格审查工作。第五条北京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本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注册、流动的管理及竞赛资格审查工作。其具体办法按北京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北京市体育局主办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会(市运会)、北京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和竞赛管理中心主办的各单项竞技系列比赛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青少年竞技系列比赛均需注册。
  第七条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单列体校依托所属辖区、县进行)。凡各区(县)所属体校、体育项目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从事系统训练并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和学籍的学生运动员均可注册(在上述单位进行系统训练的集体户口、非本市户口及从外省市引进的学生运动员,可实行统一注册,单独审核管理)。
  第八条注册程序和办法:一、由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各训练单位从事系统训练的青少年运动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二、注册登记管理由各区(县)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专门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三、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按市体育局统一印发的《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注册登记。四、各区(县)体育局对本区县注册登记的青少年运动员各项情况进行审核,经查运动员各项情况属实后,将登记表各项内容录入市体育局所发统一软件,其原始《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登记表》存档、备查。五、按市体育局统一布署和要求,各区县将本区县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管理软件报市体育局,进行统一注册登记。集体户口、非本市户口及从外省市引进的学生运动员,需交验本人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市体育局签定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并由市体育局完成对运动员本人相片、指纹采集工作。六、市体育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各区县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登记情况进行再次复核,确认批准后,实施注册备案,并对有效注册运动员颁发《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即为运动员注册完毕。集体户口、非本市户口及从外省市引进的学生运动员,按《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8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由市体育局统一到国家体育总局办理北京市运动员注册手续,其运动员注册期为9年。只有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完毕的运动员,市体育局方确认批准,并颁发《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
  第九条青少年运动员在市体育局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非统一注册或在注册规定期之外原则上不子受理。
  第十条青少年运动员在市体育局注册名单和情况将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次年2月,公示方式为网上或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须进行骨龄测试(除射击、射箭和体操外)。骨龄测试工作和安排,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会同科教处统一布署、实施。
  第十二条《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是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凭证,由市体育局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运动员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每人每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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