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2020-10-28 综合 92阅读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职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应该从200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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