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确定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客观主义的理论。
(三)表述: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