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仍在提福利费,则计提生产工人的福利费记入“生产成本”。若企业没有计提福利费,则据实列支列入'生产成本'。
新准则下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来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应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进行分摊。所以生产工人的福利费,列入“生产成本”中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