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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漕河镇西留营村以朱光X,丁小X为首等30余地痞混混冲进村子北头一家新开的厂子里面将一名看场子的合伙人无端打成重伤。因为参与打架人数众多,伤者当时势单力薄,更无法一人应对30多人突如其来的莫名攻击从而导致多处重伤,据了解,目前伤者正在徐水县医院接受治疗,等待政府早日给出一个公平裁判。
据知情人士了解,伤者所在厂子为新开的一个小厂,因其生产产品与朱光X,丁小X所开厂生产产品一样,从而引起了朱、丁等人的注意和妒恨情绪,为垄断此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朱、丁二人等日益起了歹心,此二人多方了解到开厂者有可能是外地人,估计在本地没有什么靠山,所以特召集了当地一批地痞流氓开车到伤者厂房无理滋事,决定为自己的“长远事业”的发展扫清一切障碍,从而继续以地头蛇的姿态达到独霸一村的目的。据目击人介绍,这一帮人大大概由30个左右的年轻小伙子组成,开着车一溜烟气势嚣张的跑到伤者工厂,没有任何言语就开始对床上正在休息的受害人乱打一气,滋事团伙中有几个手持各样器械,车里还有砍刀,大棒等其他一些凶器。直到受害者无力还击全身倒地,这帮人才气势嚣张的扬长而去。
在文明传承的古城里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发生这样性质恶略,群众发指的恶性村霸地头蛇无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压百姓、鱼肉乡邻、欺行霸市的和社会团伙累累罪行迅速在广大相邻之间引起了热议和来自徐水县、保定市、河北省甚至北京地区等徐水县同乡好友们的广泛关注。大家迅速奔走相告,呼吁相关政府部门严查此事,为广大普通老百姓的生死安危做好这个主。另外据笔者了解到朱丁二位之所以敢如此飞扬跋扈,是因为朱丁二人曾在案发钱告诉其他参与此次滋事的同伙们,他们家有重要关系(亲属)在徐水县相关重要单位任职,无需担惊受怕,出了事自然有人会为他们出面解决后续事宜。
现在已经有多家媒体对此事展开关注,究竟朱光X,丁小X二人会不会成为第二个“我爸爸是李刚”的典型代表,结局是不是真如二人所说政府里面会有重要关系为他们的罪行奔前走后,我们的政府是不是能够秉公办事,还老百姓一个清白,广大人民群众还要继续擦亮眼睛拭目以待!
据相关法律界资深律师介绍,以朱光X,丁小X二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组织领导团伙黑社会性质的恶性聚众斗殴,故意伤人事件,按照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应该根据伤者鉴定结果量刑。根据其他地方相似案件审议结果,受害者有权要求政府对犯罪人判处5年以上(左右)有期徒刑,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应该承担一切受害人相关民事损失。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及司法解释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