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分类不同
1、医疗保险处机构分为政府机构型、独立经营型和中间型;
2、医保中心分为生育保险科、业务管理科、稽核科、大额保险办公室、医疗服务科、慢性病管理科、医疗管理科、基金征缴科、信息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和综合科。
二、机构性质不同
1、医疗保险处从总体上讲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一种商业性的经济活动。因而,作为具体承办这一业务的医疗保险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商业保险公司,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在我国也称为事业性机构。
2、医保中心的单位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自的职能
1、医疗保险处的职能
由于医疗保险活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在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计划时,需要有医疗保险机构的参与。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主动为政府制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计划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也是保证有效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前提。
2、医保中心的职能
(1)协调办理单位行政事务,确保工作有序运转。
(2)负责有关文件、总结、报告和领导讲话等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
(3)负责公文归档、保管、调阅等工作。
(4)负责来文签收、拟办、传阅、催办、督察落实工作。
(5)负责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和反馈工作。
(6)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省政府督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7)负责会务组织、日常接待及相关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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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类
根据医疗保险机构独立经营程度的高低,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政府机构型
这类医疗保险机构的运行基本按政府计划规定行事,主要目标是保证政府计划的落实,少有独立经营的余地,可以视为政府的派出机构。
其机构成员类似于国家公务员,经营活动几乎没有风险,经营效果主要依赖于行政管理水平。这类医疗保险机构在各国医疗保险机构中较少见到,只见于加拿大等国。
2、独立经营型
这类医疗保险机构在经营方面基本独立,包括组织人事、财务安排、经营决策等都可自行决定,只是在总体上按照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行事,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这类医疗保险机构在财务经营方面自负盈亏,可以发展,也可能倒闭。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医疗保险多属此类。这类医疗保险机构也不普遍,可见于美国、荷兰等国。
3、中间型
世界多数国家的医疗保险机构属此类型。这类机构一方面接受政府统一的计划安排,另一方面又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如在决定保险范围、保险费率和经营方式方面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因此,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机构既可在实施医疗保险过程中保证社会公益性,又可通过保险机构间的竞争保持较好的效率和效益,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机构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