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1215
【实施日期】19881215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
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
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
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
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
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
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
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
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
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
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
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
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
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
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
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
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
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
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
执行。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
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