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2020-06-27 财经 65阅读
本准则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于2000年10月24日以质技监函[2000]046号文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文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实行新的评审准则,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不再作为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
1.2 准则等同采用国家标准《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1995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
①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
② 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
③ 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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