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