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双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是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不了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的探视严重损害孩子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后是可以暂时中止另一方探视权的。其次,协议离婚中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有隐瞒重大情况或采取欺骗、藏匿等不法手段,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是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加以纠正的。因为民政局的同意协议离婚的决定是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中有关财产和子女扶养的内容是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但离婚的效力是不能否定的)。你的问题是:你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又重新进行了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书,你现在想撤销这份新的协议书,是吗?如果是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当然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的方式加以撤销,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说明撤销的理由。不过,法院调解必须经过双方自愿同意然后才能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你既然已经同意调解了,为什么又要撤销呢?
关于孩子扶养费的问题,根据双方经济实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以收入的20-30%支付,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多、可少或不支付抚养费,但不能以交扶养费的多少来限制另一方的探视权; 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其他日常开支等项目,支付方式:可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以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支付截止时间。十八岁后仍在读书,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双方参照上述标准可以支付相关扶养费用。
根据你的讲述,你认为法官否定了以前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同时增加了你的扶养费标准,并减少了你探视孩子的时间。你如果不服,是可以提出上述的,并要求法官出据这样裁决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