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规定了失票人挂失止付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如《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簦章。
同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依据以上规定,显然可以认为不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就不产生失票人期望的止付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