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看,哲学是法学的基础,对法学起着指导作用;法学则是哲学的运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构成社会科学体系中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就法学发展的性质而言,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学说没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法或法律现象这种特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使法学真正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途径。
扩展资料
在我国五千多年历史中,20世纪以前,上层建筑中的法学、律学与刑名之学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的,不存在独立的法律科学,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理论,例如,在我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是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重视道德礼教,强调贤人政治,主张德主刑辅,并进行了哲学论证。
直到1901年清末宪政改革,始设立京师大学堂,开办了法学学科,开始对民商事、刑事进行了分别立法活动。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初步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与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