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填写方法如下:
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扩展资料: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登记注册一个住所,就可以随意在其他地址增设经营场所,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需经许可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住所没有本企业的机构和人员,而在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构成“异地经营”情形,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目前多地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均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经营范围设立多个经营场所,根据住所与经营场所是否跨区域分别向相关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经营场所可与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企业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