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传真的保存期较短,时间过长会发生字迹模糊不清,通常只能适用于立即执行、并且不必备案的短期合同,如用于长期合同则必须补签正式文本,传真件只做为临时草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