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中的目的意思是作何解释,有没有例子?

2020-10-25 社会 132阅读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是一个从内部心理活动到外部行为的有机过程。可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部分来理解。意思指的是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即基于对事物的认识而形成意志。表示就是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行为使他人可察觉确认,称为又称表示行为。
内部的心理活动通常基于需求而生动机,基于动机形成目的,针对目的产生如何实现目的的方法,然后形成决意执行该方法的意志。上述过程中的目的、方法、意志在民法意思表示理论中分别称为效果意思(即你所说的目的意思)、行为意识、表示意思,加上外部的表示行为,共同构成意思表示的四个要素。
上述四要素前后联系统一就构成民法上一个完整有效的意思表示,可以赋予法律效率。但在许多情况下,四个要素之间并不统一或者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如果简单地以外部行为来认定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在无意识之下随口答应一声就构成要约承诺,显然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在理论上将此种情形看做错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行使纠正的权利。如果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形,错误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
就效果意思(目的意思)而言,其含义正如其字面意义,就是当事人的目的是什么?比如甲错将乙认作自己的亲侄子而赠与其祖传古董这一情形中,甲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祖传古董赠与的对象是自己的亲侄子,那么将古董赠与并非其亲侄子的乙就显然与其目的不符。
当然,在实践中区分目的和动机很多时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你对这方面的实际案例有过一定的接触,相信就有所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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