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多年前,加拿大北部的因纽特人就迁至格陵兰定居,他们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公元982年,移居冰岛挪威人发现了格陵兰,于是在1261年成为挪威的殖民地。1380年丹麦与挪威联盟,格陵兰转由、挪威共同管辖。1841年丹麦、挪威分治后,成为丹麦的殖民地。后挪威与丹麦为该岛归属问题发生争执,1933年由海牙国际法庭判归丹麦。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格陵兰一度由美国代管,战后归还丹麦。1953年丹麦修改宪法,格陵兰成为丹麦的一个州,与法罗群岛一样,它在丹麦议会中也拥有2个席位。
1979年5目1日起格陵兰正式实行内部自治,但外交、防务和司法仍由丹麦掌管1973年,格陵兰随丹麦一起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然而作为一个其经济和生存都完全依赖海洋资源的北美岛屿,受欧洲的管理是完全不必要的。1985年2目1日,格陵兰通过全民投票表决,终于成功地将自己从欧共体中解脱出来。
自1979年5目l日起,格陵兰建立起内部自治政府,与法罗群岛在1948年获得的地位一样,它成为在丹麦王国名义下一个有着特殊地位的国家。内部自治政府的一个基本条件是由格陵兰政府自行管理格陵兰事务,而只有与丹麦王国有关的案件才由丹麦司法机构裁定。作为丹麦王国的一部分,丹麦派驻格陵兰的代表其权限随着丹麦向格陵兰自治政府移交权力而大大减少。尽管如此他仍是丹麦在格陵兰的首席代表,依法管理格陵兰的内部事务,负责丹麦在格陵兰举行的选举。在外交事务上,格陵兰不能与其它国家签订有关外交关系的协议。而另一方面,作为一称补偿,丹麦宪法又承诺,所有与格陵兰有关的声明都将照会格陵兰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