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对象
1.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或在职委托培养的除外)。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报名条件
公安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业部门,具有鲜明的公安属性,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除科研单位技术岗位等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外,其他岗位一般要求为中共党员,政治坚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热爱公安事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有吃苦奉献精神;
2.身心健康,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除个别紧缺急需特殊职位外,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2019年应届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含)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须在27周岁(含)以下,应届本科生须在24周岁(含)以下;在职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
4.在职人员一般应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招录到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招录到非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事业单位招录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职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7.与拟报考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
8.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9.有6个月及以上非公派国(境)外留学或生活经历的;
10.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