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