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的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司法”: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 。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