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执照是没有所谓过户,变更负责人名字的。
因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唯一的办法,只能让原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新的经营者(也就是你)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就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所以如果要保留店名,解决办法是,你和原经营者一块去工商所,原经营者办理注销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手续,而同时你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把已经注销了的店名先给占了,免得被别人用了,然后你再继续在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假如这样子也没办法保留店名,你完全可以在旧店名钱加上“新”、“大”等词语,例如原来叫“XX市XX区生意兴隆副食店”,你的店叫做“XX市XX区新生意兴隆副食店”,不就得了?
关于个体户字号名称的具体规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