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分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章中,第二章,申请与审核中的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
(四)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近期五分像一张
参考资料来源:公租房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