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流程,应办理哪些手续

2020-08-27 综合 66阅读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优惠和政策,需要办什么证件?
市民政局: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目前包括:税收减免、用水、用电、用车、用管道燃气以及对经审批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开办补助和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程序:首先应申请筹办,筹办期限2年,完成筹办后可申请成立。
申请对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应达50张以上;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相应的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配套的开办经费。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福利机构申请表;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等);
多方合作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完整的建设、装修设计方案。
成立(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审批程序: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100张床位以下(不含100张)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向所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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