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
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10、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11、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12、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3、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5、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全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
16、 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17、放炮后放炮员、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全员亲自撤回,安全员、瓦斯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19、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20、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斯员、安全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21、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22、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
二、一炮三检制度
1、凡是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有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瓦斯。
2、专职瓦斯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按章办事,身体健康,不怕惹人。
3、专职瓦斯员必须经县以上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并领到合格证者担任。
4、专职瓦斯员必须在打眼前检查工作面瓦斯,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批准打眼工打炮眼。放炮员装药前进行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在1.0%以下,即可批准放炮员进行装药。放炮员装药完毕,瓦斯员再次对放炮地点20m以内进行检查,20m以内瓦斯浓度全部在1.0%以下,放炮母线连接要符合要求,通知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带,设好警戒,完全符合放炮规定后,方可换发放炮交换牌。放炮员接到放炮交换牌后方可放炮。放炮后,炮烟散尽,瓦斯员同放炮员一起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全部降到规定浓度以下方可进行工作。
5、专职瓦斯员必须随时将检查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记到自己的笔记本和一炮三检卡片中,并及时填写到一炮三检牌板上,做到“三对口”,让工人随时知道瓦斯浓度情况。
6、专职瓦斯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
7、专职瓦斯员每天下班后,必须将“一炮三检”表、瓦斯日报表填写上报通风科。
三、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结合我矿的实际生产组织形式,规定为:放炮时,由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三人进行连锁放炮,现将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各自责任明确规定:
1、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拐弯不少于70m,严禁直线放炮。放炮员、警戒人员和放炮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体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完成,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连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地点后,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然后再放炮。
6、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工作面的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监督工作面的支护,放炮母线、充填炮泥是否符合规定,煤电钻是否失爆漏电。
7、班组长负责组织并监督工作面支护、撤人、设警戒工作,直接指导放炮员处理瞎炮。
8、放炮员负责工作面装药、放炮、火工品的领退、运送和保存。处理瞎炮、放炮母线连线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9、放炮后,工作面专职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帮、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