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时,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 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