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事项: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工商企业开业的时候,要办理开业登记;歇业的时候,要办理歇业登记;登记事项有变动的时候,要办理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准开业的工商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
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核准登记后也可以不发给开业证照。核准歇业的工商企业,应当向县、市登记主管机关缴销开业证照。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
第七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或者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者迁移,应当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有变动的时候,应当定期报告县、市登记主管机关。
第八条,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向办理登记的工商企业酌收登记费。
第九条,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工商企业,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停止贷款、停止原料材料和货源供应,或者给予罚款、限期停业、吊销证照等处分。
第十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经领导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外营业的工商企业和派驻外地的推销、采购机构,也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