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说的不全对.的确一个是事业单位编制,一个属于公务员编制.但参公的比一般事业单位要好一些.
具体如下: 1、人员管理必须建立在机构和编制属性上,个人身份的确定同样应建立在机构和编制属性基础上,这是前提。《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个条件缺一不可,很显然,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不符合第2个条件,其人员不在公务员的范畴,其身份不是公务员。当然个别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是另一种情况。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流动问题。《公务员法》第64条对公务员调任作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很显然,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人员调入机关适用调任程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其人员只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其单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所以其人员流动应严格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