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
⑴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⑷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⑽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⑾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⑿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2.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⑴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⑵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本人因战因公致残的。
3.工作需要的
⑴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职称的,或硕士博士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的;
⑵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
⑶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
⑷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⑸结婚后配偶因其它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⑴本人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本人已婚,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⑶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⑷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⑸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⑹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⑺本人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本人离异,子女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子女判给本人的。
(三)不能接收安置的情况
1、配偶结婚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且结婚不满一年的(截止到当年3月31日前)。
2、转业干部以离异为条件进京安置的,且离异不满一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3、1992年起无《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的。
4、1994年起无《普通中学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的。
5、2002年起无《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的。
6、2005年起无《招收地方人员攻读研究生入学批准书》的。
7、无士兵直接提干审批报告表的。
8、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2006年后无小城镇户口),其入户时间不满4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9、与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10、随调(迁)家属(子女)无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计划的,家属不予安置,子女不予随迁。
11、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任职不满一年的。
1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13、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身体有病,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4、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随迁子女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年满18-25周岁的子女,转业干部入户后,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以投靠方式落户。超过25周岁的北京市公安局不给办理随迁手续。